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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山东网-感知山东8月3日讯 签约费给主播2万元,解约却要求主播赔偿15万元,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?通过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,可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。
2022年8月1日,明星公司与刘女士签订《艺人演艺经济合同》,约定明星公司作为刘女士独家全球经纪管理人,刘女士在公司要求的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,直播的日时长不低于6小时,每月直播的天数不低于26日,月总时长不低于156小时。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。明星公司向刘女士支付签约费2万元,后期根据合同约定的分成方式向刘女士分配收益。双方又签订《直播设备借用协议》,由明星公司借给刘女士直播专用设备一套,价值6300元。合同约定如因刘女士个人原因未能完成稳定直播12个月,则刘女士应当退还签约费和管理费。刘女士自2022年8月开始直播,2022年11月自行停止直播,未向公司返还直播设备。故明星公司向槐荫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《艺人演艺经纪合同》,要求刘女士退还签约费2万元、赔偿直播专用设备经济损失1.5万元、支付违约金15万元。
刘女士未到庭参加诉讼和答辩,亦未提交证据。
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与被告签订的《艺人演艺经济合同》《直播设备借用协议》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亦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签订合同后,原告向被告支付签约费2万元,因被告的直播未达到合同的要求,原告请求解除《艺人演艺经济合同》,并请求被告返还2万元,符合合同约定,应予支持。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设备经济损失1.5万元,对于其中的6300元有合同约定,予以支持,其余部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,不予支持。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5万元,合同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播或提出解约,应赔偿原告培训打造艺人可预期收入的损失费或50万元的违约金,从原告的证据看,被告擅自停播,应承担违约金,从被告的直播时长与直播要求综合分析,被告对于合同的约定应当明知,其违约的后果约定明确,现原告调整违约金15万元,相对于其投入还是相对较高,酌情予以支持10万元,其余部分不予支持。被告刘女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、质证的抗辩权利。
最终,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《艺人演艺经济合同》,被告刘女士退还明星公司签约费2万元、直播设备款6300元,赔偿违约金10万元。判决作出后,双方均未上诉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中国山东网记者 张敏敏 报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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